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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2020年4月20日公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措施》(以下简称“核算措施”或“本措施”)该措施在2021年1月1日生效。从该措施的内容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操作上已经被作为一个信托基金看待该措施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措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治理措施”)的基础上朝着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信托化治理历程迈出了大大的一步。
该部门的划定切合信托法第十四条划定的信托产业的组成:“受托人因答应信托而取得的产业是信托产业。受托人因信托产业的治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产业也归入信托产业”。
信托法例定的信托产业包罗两种泉源其一是初始信托产业交存的资金属于可看作初始信托产业;其二为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因治理运用信托产业及其他情形取得的产业本措施中所划定的谋划收入、共有设施处置收入及其他收入属此。
之前看到一种表述因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动用本金所以把“基金”改为“资金”。
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明白没有任何执法划定或者法学理论主张信托产业不行动用本金的。
而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措施》中更是从财会制度上确认了专项维修资金是一种信托基金。
第一专项维修资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本措施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措施》第四条所确立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看成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举行会计核算”明确了维修资金是一项独立于其代管机构自身资产的资金。凭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卖力人的解释“《核算措施》将《治理措施》划定的代管机构卖力治理的维修资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反映维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而与其代管机构自身资产无关”这就意味着维修基金虽然归代管机构治理可是该产业不属于代管机构自身的资产。
根据信托法的表述该资产不属于代管机构的“固有产业”而是代管机构名下的信托产业。
信托虽然不是执法主体可是作为会计主体是正常的操作。
第二专项维修基金不是代管机构的欠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措施》第四条划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议、政府监视的原则”。
凭据该条划定专项维修基金属于独立的产业由独立的机构单独治理该产业只能用于特定用途这已经是一个很是规范和完整的对信托制度的形貌了。从学理上看通常基金均属信托。
这讲明财政部门在制订该措施的时候是把维修资金在实质上根据基金会或基金(固然执法上基金和基金会存在差异)处置惩罚的。该措施正确地将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作为收入而非欠债这就将代管机构和业主的关系理顺为一种类似信托的产业治理关系而非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信托法上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并非存贷款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点是很是明确的。
第三本措施关于收入的形貌切合信托产业的形貌。
凭据该措施第三部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维修专项基金的收入除了包罗交存收入、基金治理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之外还包罗谋划收入和共用设施处置收入及其他收入。
所谓“谋划收入”是指“按划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举行谋划的业主所得收益”。
所谓“共用设施处置收入”是指“按划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接纳的残值收入”以及“按划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共用部位的拆迁赔偿款”。
所谓“其他收入”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得的除交存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谋划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卖力人解释说:“《核算措施》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确认为收入期末将收入转入净资产这不仅切合维修资金收支治理的要求而且切合基金会计通过净资产反映基金结余的老例也能反映业主对维修资金净资产享有所有权的经济实质。
在征求意见历程中有部门反馈意见建议参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措施》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确认为欠债。我们认为由于维修资金归集的目的在于使用并不像住房公积金存在返还给交存人的现时义务因此不切合欠债的界说故未采取相关建议”。
该划定最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它确定了共有部门和共有设施设备收益和共用设施处置收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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